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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打印遺囑有簽名但沒有手印有效麼?

一、民法典打印遺囑有簽名但沒有手印有效麼?

民法典打印遺囑有簽名但沒有手印有效麼?

只有簽名是無效的,還需要有兩外以上的見證人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沒本人簽名無效。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打印代書遺囑的效力是怎麼認定的?

1、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與繼承遺產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代書遺囑的要求是其立遺囑的全過程要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的情況。上述情形就本質而言,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筆錄,而是打字形成的書面代書遺囑。在整個過程中,假如有一個環節存在三者不同時在場的情況且筆錄內容與代書遺囑內容有不同之處,都會使該代書遺囑存在瑕疵,嚴重的會導致代書遺囑無效。

2、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雖然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一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這樣的代書遺囑該如何認定?個人認為這樣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因為在該情況下,在某一時間點存在一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情況,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的要求。

3、從法律上講代書人屬見證人之一,其實體上的要求當然應符合見證人的條件。不符合見證人條件的代書人書立的代書遺囑應屬無效。代書應儘可能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不要過多的歸納立遺囑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另外,應儘可能採用手寫,減少打字數量,如果在立遺囑現場打字,那與手寫本質上並無不同,效力自不必説。但在實踐生活中,受條件的限制,有的代書人往往在現場寫好代書筆錄,讓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然後離開現場去打字,回來再分別找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這樣一來就存在一些問題。

對於打印遺囑的法律效力,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遺囑的相關認定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的遺囑條款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專業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