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在企業破產時,需要對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清償企業債務的範圍和順序法律都是明確規定了的。對於企業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而言,破產法也明確規定的二者的清償順序。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規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和分配方式。第二款規定對破產費用予以先行清償,實為明確了對破產費用的優先受償權。而第三款則規定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時,按比例受償,似乎又是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實行同一順序按比例清償。由此引發了對兩者的清償順序在理解上的分歧。
(一)破產費用具有優先受償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我國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系採取的區別對待主義,其立法本意應是將破產費用放在清償順序的首位予以優先保護。
(二)對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表述應嚴密結合前款規定進行理解。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對於此款的理解,應結合第二款和着重對“或者”兩字進行理解把握。首先,第二款已明確規定破產費用相對共益債務具有先行受償的權利,應首先對其予以清償。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種選擇關係,即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二選其一,按比例清償的規定應是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兩者自身內部進行。
因此,第三款應理解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時,僅清償破產費用,並按破產費用自身構成的比例進行清償;二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清償完全部破產費用後,剩餘的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共益債務時,對共益債務按自身構成的比例進行清償。
在實踐中,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應嚴密結合第二款確定的前置條件實行。即首先需確定破產費用的優先清償順序,再在此基礎之上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進行清償。當債務人財產能夠完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兩項費用時,不存在支付順序的問題;當債務人財產不能完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時,應當先行清償破產費用;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各破產費用按照比例進行清償;當債務人財產僅夠清償破產費用時,共益債務將不予清償;當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完破產費用後所剩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共益債務時,各共益債務按比例清償。
如一債務人在破產過程中,其破產費用為400萬元,共益債務為600萬元。若破產財產總額大於1000萬元時,破產費用400萬元和共益債務600萬元均能得到完全清償。但若破產財產大於400萬元、少於1000萬元時,則將先行清償破產費用400萬元,剩餘財產按共益債務的比例進行清償。如破產財產少於400萬元時,則僅按照破產費用的比例進行清償,共益債務將不能得到清償。
另外,該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在實踐中執行此款規定時,如何保證所有破產費用的先行受償權存在一定的問題。按照隨時清償原則,若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同一時間產生,此時,可以按照此條第二、三款規定按順序和比例進行清償,能夠保證實現破產費用的先行受償權。但若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不是同時產生,且先產生共益債務,後產生破產費用時,按照隨時清償原則,就存在先清償共益債務,後清償破產費用的問題。若該筆共益債務大於破產人財產,後產生的破產費用將不能得到清償。
從上文的內容可以明顯的看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順序的規定。在破產清算時,企業可能遇到相關的債權債務糾紛,此時需要專業的律師介入才能儘早的解決糾紛,你可以諮詢或者委託本站網站的律師幫助您順利進行破產清算。
-
抵押權未在期限內申請破產債權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
-
擔保人破產申報債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
-
破產債權確認起訴狀範本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
-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