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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是怎樣認定的

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條件如下:
1、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3、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農業合作化運動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數個相鄰的自然院落範圍內,由農民自願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農具、耕畜等生產資料,經過改革發展形成的以土地集體所有為本質特徵的區域性經濟共同體。按照“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沿革,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原農村生產隊,即現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業生產合作社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成員。農業生產合作社成員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普通成員和特殊成員。
第四條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
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係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是怎樣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