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款該如何分配?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款該如何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款應該由村集體召開村民集體會議來討論決定分配, 農村集體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主要是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我國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取得土地補償費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分配方案。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的規定,對於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因此,村民委員會在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時應當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同時,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因此,村民委員會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須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表決程序獲得通過,方可實施。
在制定分配方案時必須注意,分配方案的制定不僅在程序上必須合法,而且在內容上也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民的上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未依法對承包土地進行變更的,承包人的經營權不得改變,所以其參與分配的權利仍然是存在的。
二、可以分配的徵地補償款的範圍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等費用,還有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是歸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的,不存在在集體成員間分配問題。
“安置補助費”,是用於安置失地農民生產生活的,若需要安置人員由農村集體組織安置的,此費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其同意用於支付其保險費用。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所説的拆遷實際上是對於房屋的拆遷也就是針對房屋自身所擁有的價值來進行一定的補償,但是對於土地的話就不一樣了,因為它涉及到一個集體的利益,所以在土地款項發放之後也需要集體的討論怎麼樣進行一個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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