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後還能否進行修改?
一、遺囑公證後還能否進行修改?
可以的;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但遺囑人也可以進行修改或者撤銷,不過應按法定的規則進行。
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基於維護公證的公信力的考慮,故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用其他遺囑加以撤銷、變更。如果當事人要變更、撤銷經過公正的遺囑,必須再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方可。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三、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的公證就代表着這份遺囑更具有法律的效益,但如果要進行變更的話,那麼就需要有合法的理由,還有合法的身份才能進行實施,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諮詢一下公證部門,如果進行不合法的行為那麼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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