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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宇律師整理,後訂立的自書遺囑能否取代公證遺囑的效力?

傲宇律師整理:後訂立的自書遺囑能否取代公證遺囑的效力?

傲宇律師整理:後訂立的自書遺囑能否取代公證遺囑的效力?

{子問題開始}傲宇律師整理:{子問題開始}後訂立的自書遺囑能否取代公證遺囑的效力?{子問題開始}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同一遺囑人先後訂立多份遺囑的,後面訂立的遺囑的效力取代先訂立的遺囑的效力,當然,公證遺囑除外。自書遺囑也是一樣的。那麼,如果在公證遺囑之後訂立新的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能否取代公證遺囑的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遺囑人在訂立遺囑之後,對於自己已經訂立的遺囑不滿意的,可以變更和撤銷訂立的遺囑。當然,也可以重新在書寫一份自書遺囑。訂立了多份遺囑的,如果都是生效的遺囑,且這些遺囑的內容有相互牴觸的,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

採用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的方式訂立的遺囑,不能撤銷已經公證過的公證的遺囑的效力。也就是説,公證遺囑在這五種遺囑訂立的方式中屬於最高效力登記的遺囑,同一時間訂立的多種遺囑相互衝突時,以公證遺囑為準。在公證遺囑公證之後,由通過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的方式訂立的遺囑,不能撤銷公證遺囑即不能取代公證遺囑成為最終局的遺囑,遺囑人死亡後,仍然按照公證遺囑分配遺產。

公證遺囑也不是不能變更的,公證遺囑變更後,也需要到公證處對公證遺囑再次公證,才能取代舊的公證遺囑的效力。

{子問題開始}“親筆簽名”的真實性最易受質疑{子問題開始}

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是民法典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但記者發現,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自書遺囑簡便易行、保密性強,更多的老人會像嚴先生一樣選擇自書遺囑。但受遺囑人教育水平、法律知識所限,選擇這種形式存在的風險隱患也相對較高。

除了因不規範會影響遺囑效力外,自書遺囑的真實性也往往易引發較大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一是自書遺囑是否為遺囑人親筆書寫。“親筆書寫”是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否則無效。然而,遺囑起作用時遺囑人已經不在,不可能讓遺囑人親自説明情況。司法實踐中,自書遺囑是不是“親筆書寫”往往成為繼承中的爭議焦點,也成為自書遺囑這種私密遺囑形式的顯著弊端。司法實踐中,其他繼承人主張自書遺囑系偽造或被篡改的情況屢見不鮮。

二是自書遺囑筆跡鑑定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一般的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沒有書寫習慣或是晚年書寫困難,遺留的對比樣本材料有限,另一方面,鑑定機構對於遺囑的對比樣本要求較高,一般需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的遺囑人筆跡作為對比檢驗材料。有的遺囑持有人往往消極對待筆跡鑑定,不配合提供合適的對比樣本,或是不認可異議人提交的樣本,又或是對比檢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數量不足,這些都導致鑑定難以進行。

所以,傲宇律師建議,應當儘量留下足夠客觀中立的對比檢材。遺囑人可以在自書遺囑上簽字的同時按指紋,遺囑人常去的銀行、醫院材料中儘量保存書寫工整清晰的簽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