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財產遺囑公證是否能進行?
一、不確定財產遺囑公證是否能進行?
不確定財產遺囑公證是不能進行的,不知道房屋產權屬於誰,如果明確房屋產權,比如法院判決書,那麼是可以做公證的。
房產公證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房產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的身份證明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户口簿等;
2、房屋產權證(如未取得房產證,提供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
3、要求公證的協議書或合同;
4、公證人員認為必須的其它材料。
(二)提出公證申請
1、提交上述材料後,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提出公證申請
資料審查;
2、公證人員核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就協議或合同的內容詢問當事人若干問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誠實作答,並在公證談話筆錄上簽字確認。(主要就是問對相關條款、內容是否清楚明白,協議的簽訂過程是否存在欺騙、誤導、強迫,並告知當事人協議簽訂後的法律效力及後果);
3、在公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協議或合同簽字,公證完成。
二、進行房產公證的注意事項
1、房產公證必須本人親自到場,委託他人代辦將不被受理;
2、在準備材料時,協議書或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簽字和日期留空,在公證人員審查和修改後,再行簽字;
3、當個人權益受到損害時,積極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進行公證的話,主要是因為遺囑方面的問題容易發生一些糾紛,所以利用公證可以加強這樣的一種確定性,當然了,在產權不明或者是財產已經不確定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進行公證,沒有辦法辦理相關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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