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居後分手財產如何分割
時代的不斷變遷使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方式不斷地改變,現代社會在經歷了無數次思想革命和階級鬥爭後人們的思想觀念逐漸轉變,人們嚮往和平自由的生活方式,這種理念使得一些青年人的婚姻觀念也發生了變化。比如過着婚後的生活卻不領結婚證,但是同居後分手財產如何分割呢?
一、一般的同居關係
1、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戀愛或者性夥伴關係。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這裏的共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為“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103條規定,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外,視為按份共有。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係,該共有應當為“按份共有”,顯然,《婚姻法》與《物權法》規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一是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這種同居解除時,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同居關係解除時,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
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
1、當事人雙方已登記結婚,該婚姻關係在沒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還是有效的。
2、通過法定程序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係,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並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
3、如果婚姻關係宣告效或者被撤銷,對於當事人雙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弱者大多數情況下為女方,如外來妹,有可能被掃地出門,分不到任何財產。即使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
4、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
5、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
6、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7、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並保存好。
綜上所述,有關同居後分手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有這樣的解答,如同居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則按照婚姻關係分割財產,如不符合則按照同居關係分割。第一乙方的勞動所得財產或是其親人所留財產應歸其本人所有,不屬於共同財產;同居期間為了共同生活共同購買的房車等物品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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