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複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於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係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於同居關係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於應當按照什麼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後,系根據民法中關於共有關係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説,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經常會遇到小情侶同居的情形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同居的關係是不受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保護的,如果和同居的對象發生爭執的話,是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權益糾紛的處理的,在必要的時候也是可以請求律師來幫助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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