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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收養條件有哪些?

一般只要公民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就可以收養,但是有些特殊的收養還需要滿足一些其他的條件,關於這類特殊的收養問題,特殊收養需要滿足的條件是怎麼樣的?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於特殊收養的條件問題。

特殊的收養條件有哪些?

依照收養法規定,特殊收養的條件如下:

1、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

無配偶者——指因未婚、離婚或喪偶而處於非婚姻狀態的人。

在無配偶的人羣中,不少人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無意結婚或再婚,但他們卻希望能收養子女,以釋解孤獨,並老有所養。為維護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養法允許無配偶者收養子女。但對於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收養法》第9條則作了限定性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這是出於對幼女人身權益特殊保護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規定。

既然是對女孩的特殊保護,那麼,如果收養的不是女孩,或者雖是女孩但對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傷害危險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就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了。比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男性、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或女性,收養法就沒有作出限定性的規定。所以,他們只要具備收養的一般性條件,就可以進行收養。

2、公民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收養法》第7條對這兩類特殊主體作出了放寬性規定,年滿30週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包括收養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於收養人同他們存在較近的親屬關係,所以,可不受收養條件中四項條款的限制。

這四項條款是:

(1)被收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養人——應當不滿14週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須有40週歲以上年齡差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進一步放寬,除上述四項外,還可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條款的限制。

3、繼父(繼母)收養繼子女

《收養法》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根據這一規定,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不像一般收養中那樣受下列條款的限制:

(1)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

(2)被收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送養人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4)收養人是——①年滿30週歲

②無子女

③有撫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養1名子女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婚姻法》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不是法定義務,它是以自願為前提的。一旦形成這種撫育關係,孩子就會與生父母和繼父(母)形成雙重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當生母(父)先於繼父(母)死亡時,或繼父(母)與繼子女在日常生活相處時,往往會因雙重權利、義務界限的不明確而發生繼父(母)對繼子女推諉責任的糾紛。因此,收養法允許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並在條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寬性規定。

4、對孤兒、棄兒或殘疾兒童的收養

這裏的棄兒是指,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收養法》8㈡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收養孤兒、棄兒或殘疾兒童的行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義性質,所以,國家鼓勵這種收養。因此,只要收養人確實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無論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進行收養。

但是,有配偶者應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仍須有40週歲以上的年齡差。

符合以上特殊收養條件的收養人可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收養協議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前往當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對於特殊收養的條件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收養方面的問題,如收養的程序是怎麼樣的?如何辦理收養公證?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幫助您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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