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房產歸子女是有效的嗎?
一、離婚協議房產歸子女是有效的嗎?
是有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其實就是對子女的贈與。夫妻雙方離婚時處置的房屋必須是夫妻雙方或一方有所有權的房屋,這樣才有處分權。離婚協議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經雙方協商以後,一致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婚生子的約定,是贈與的條款,只要沒有合同無效等事由,該贈與的內容即是有效。只是説,子女如何行使該權利。如果子女已成年,可以獨立行使該權利。如果是8歲以上18歲以下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贈與是屬於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贈與有效。如果是未滿8週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贈與行為還是需要有法定代表人代
二、離婚協議的性質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採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百七十一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協議就是夫妻雙方以協商好的事宜來進行簽訂的文書,特別是雙方在協商房子歸屬的時候就一定要慎得對方的同意,如果選擇了贈與給子女,那麼夫妻雙方以後都沒有處置房子的權利,所以,在簽訂的時候就一定要考慮好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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