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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如何認定申請條件

法律3.18W
工傷死亡如何認定申請條件
工傷死亡如何認定申請條件
工作時間死亡一般屬於工傷死亡,但是也有較為特殊的情形。具體屬於工傷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傷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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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
3、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
4、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
5、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工亡認定程序:
1、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攜帶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時效內,向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序。
3、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