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損害賠償怎麼確定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我們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我們大致認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1)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
(2)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為更惡劣。
(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
(4) 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
(5)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
當夫妻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後,雙方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已經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分割,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法定原則去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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