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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經結算,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工程未經結算,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工程未經結算,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未經結算工程造價,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1《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建設工程未經結算,工程欠款數額尚未最終確定,此時承包方無法得知工程款債權受到侵害,在發包方不能舉出曾向承包方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證據,承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取得工程款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其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起算。

2發承包雙方未對工程造價作出最終結算,不能確定工程餘款,也不能對剩餘工程款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確約定。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故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發包人履行給付工程款義務。其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應從承包人要求發包人給付工程款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在此之前,由於建設工程未經結算,不能確定工程餘款及履行期限,承包人並未得知或者應當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然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存續的問題。因此,建設工程未經結算,承包方追索工程款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但應注意,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結算默認條款,即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後逾期不答覆即視為認可其結算值的,則工程價款和工程欠款數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都是確定的,承包人必須在工程造價確定之日起兩年內行使權利,否則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