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離婚損害賠償原則是什麼
一、歐洲離婚損害賠償原則是什麼?
離婚補償金根據離婚配偶雙方的收入,離婚時的經濟狀況和離婚後可預見的變化來確定。
離婚補償金還可由配偶雙方通過協議自行確定,經過法官認可後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271條,法院考慮離婚補償金的主要依據是:
1、結婚時間的長短。
2、配偶年齡和健康狀況。
3、當事人的技能和職業狀況。
4、為子女教育和為對方的職業生涯作出的犧牲。
5、 雙方的資產和可預見的退休金收入。
為便於法庭確定補償金額,配偶雙方應出具收入,資產和生活條件證明。法官可要求各方提供相應證據。離婚補償金可採用現金,分配共同財產或股票的方式支付。
無法一次付清者可分期支付,但除特殊情況外,最長不得超過8年。
此外,離婚補償金也可以終身年金年金加本金(CAPITAL)的方式支付。
一旦支付方去世,相關費用將從遺產中提取。此後,其繼承人便解除了支付離婚補償金的責任。如果本金以分期方式支付,餘款需一次付清。年金也應換算為本金一併付清。不過,繼承人可通過公證文書維持原先的支付方式。在此情況下,他們需以自己的資產償付不足部分。
無法獲得補償金者可向家庭補助機構(CAISSE D'ALLOCATIONS FAMILIALES)申請補助。
在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債務人失業,領取補貼者再婚),當事人可提請法官調整,暫停或取消補償金。調整後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原判金額。
根據2004年5月26日的法律,獲得補償金主要取決於經濟因素,也就是説,即便申請補償金一方有過錯,只要條件符合經濟標準,仍可獲得補償。不過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會酌情考慮相關因素。
如果一方拒付補償金,享受補償金一方可在兩個月後提出起訴。根據法律,不履行給付方可被判兩年徒刑和15000歐元罰款。此外,法官還可啟動扣押和拍賣給付方財產的程序。
我國法律制度當中的離婚損害賠償,自然是建立在婚姻生活當中一方對另一方有所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賠償,這種損害既包括人身健康,又包括精神、感情等方面的。這些賠償原則只是法官在判定賠償數額的時候的一些輔助性的參考因素,最重要的還是對方給自己造成的實際侵權行為決定賠償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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