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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起訴離婚管轄法院,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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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起訴離婚管轄法院,情況有哪些?

起訴離婚其實就是打離婚官司,這肯定是因為離婚夫妻之間對相關事項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會進行訴訟離婚的。這需要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此時選擇該選擇哪個法院呢?這就是訴訟離婚管轄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小編告訴你該怎麼確定訴訟離婚管轄法院。

離婚糾紛中,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那麼若要解除婚姻關係就只有走訴訟離婚這條路。訴訟離婚案件中,首要的問題就是訴訟管轄問題,即一方應當向何地法院起訴的問題。

(一)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果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户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未超過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於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關於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如果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對於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案件,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訴訟離婚都是原告就被告,即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當要是軍婚或涉外離婚等特殊情況的話,則具體的起訴法院就有所不同。希望通過本站小編的解答,你能對此有更深入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