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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分割單位集資但未取得房產證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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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一些條件較好的企業通過集資進行建房來滿足員工的住房需求,那麼涉及離婚時應該怎麼分割這方面的房產呢?特別是單位集資建造的房產但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在離婚時該怎麼分配呢?本站小編就將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離婚時怎麼分割單位集資但未取得房產證的房產?

通過單位職工集資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金先生和李女士婚後一直租房居住,1999年金先生所在的單位在一塊政府劃撥的土地上進行職工集資建房,金先生用家庭積蓄出資8萬元參與集資了一套3居室的住房。金先生和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中約定,除了職工本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外,該房屋只能按集資成本轉讓給本單位的員工,不得對外銷售。該集資房於 2000年竣工後,單位一直未給職工辦理房產證。現金、李倆人面臨離婚,問:房屋任何分割?

律師觀點: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樣,利用的都是行政劃撥或單位自有土地,都屬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只有本單位的無房户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才能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對於取得了房產證的集資房可以對外轉讓,但轉讓時符合與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的約定。

本案中,金先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集資房款,因此,金先生的集資房屬於其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該房尚未取得房產證,金、李倆人離婚時只能按照如下方式處理該房產:1、雙方協議離婚,由一方取得房產,另一方給予對方補償,但取得房產的一方目前尚無法辦理房產過户手續。2、雙方協議離婚,並約定各佔一半的房產份額,房屋可由倆人共同使用。3、對房產暫不做處理,待取得房產證後再將其出賣給金先生單位的員工,然後,金、李倆人再就售房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由於該集資房尚未取得房產證,因此如果雙方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法院暫不會在判決中對房產的歸屬做出處理,而只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暫由一方使用。只有等到取得房產證後,雙方才能就房產分割另行提起訴訟。同時,集資房的轉讓首先必須遵循與單位簽署的集資建房協議。本案中如果雙方均不願意取得房產,而一致同意將房產對外出售,則出售的對象必須限於單位的員工,否則按照集資協議的約定,售房行為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