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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沒房產證但錢是男方出的怎麼分割?

房產證3.23W

離婚之前夫妻肯定會開始統計二者的財產以方便後期分配不會吃虧,尤其是在面對價值很高的房子的時候總是會有人主張是自己出的錢應該全都歸自己的情況,而房子在結婚的時候通常又都是男方主要出錢的,但是隻要是結婚後購買的財物都是夫妻二人的,所以還是需要按照公平原則對等分割。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離婚房子沒房產證但錢是男方出的怎麼分割?

一、離婚房子沒房產證但錢是男方出的怎麼分割?

只要是結婚後購買的房屋不管是哪一方出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有房產證不影響其對等地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在結婚之後不管是誰出去工作賺錢都離不開家庭內容其他成員的生活照顧,所以就算房子沒有房產證的基礎上又是由男方出錢購買的都應該是夫妻一起擁有的,在離婚分割的時候只需要平分就可以做到公平的,但是如果是婚前的就需要另外考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