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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分割共同出資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

離婚時怎麼分割共同出資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

當前不少夫婦都選擇共同出資購買房產,登記時也沒注意,畢竟當時雙方的感情很好。但是離婚時怎麼分割共同出資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本站小編就將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

問:婚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購房,由雙方共同出資,但出於各種原因,合同及產證只寫了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呢?

答:上海法院系統的觀點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應區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第二種: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第三種: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