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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原則類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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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過錯責任原則類型是什麼?

無過錯責任原則類型是什麼?

無過錯責任原則亦稱客觀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它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是因果關係,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無過錯責任是隨着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國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着責任保險等制度的發展,對損害賠償由個人轉向社會分擔,無過錯責任普遍採用,在有些領域有取代過錯責任的趨勢。中國民法也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並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無過錯責任可分兩類,一類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第二類是對於產品責任,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等,致害人員無過錯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針對於針對於錯責任,一般來説的話,雖然行為人沒有過錯,但還是對公眾利益或者是他人的一些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所以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涉及到如果輕微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屬於無過錯責任的話,那麼就只需要承擔其民事賠償責任即可。

標籤: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