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價值判斷來構成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中獨立的歸責原則,其適用範圍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任意擴大適用範圍。
無過錯責任原則具有以下特徵:
1、因果關係是決定無過錯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2、受害人受到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在;
3、由行為人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於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4、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才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41-43條)。
5、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6、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總的來説,醫療事故發生後,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的免責條件是由法律規定,但特殊侵權的法律免責並不完全相同。事故當事人肯定會承擔刑事責任,對責任劃分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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