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過錯責任原則?
一、什麼是過錯責任原則
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
1、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2、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
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1)無償合同的場合。 由於在無償合同中不發生對待給付的問題,因而對無利益一方的要求應該低一些,合同法對此類合同均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 條對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託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規定。
(2)手段債務的場合。 所謂手段債務即債務人對債權人僅允諾將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債權人提供,而並不保證一定能達到某種結果,如醫療服務合同、委託合同等。由於其不能以債務人是否達到某種結果來衡量其是否履約,因而債務人應僅承擔以合理注意和技能處理問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的行為達不到一個正常而謹慎從事的人應做到的標準,則有過失並應承擔責任。如《合同法》第406條規定,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委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什麼是過錯責任原則,而具體在哪些情形下才會適用此原則了吧。在責任的承擔過錯中,有些情況下是過錯責任,而有的則屬於過錯推定責任。這是不同的,大家一定要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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