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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及證件

離婚3.22W
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及證件
訴訟不是隨便就能提起的,因此起訴離婚需要遵守法定手續:
1.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2.起草起訴狀;
3.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主要就是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在決定予以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法院在開始審理離婚案件前,會先進行調節,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8.人民法院調節不成,即進行開庭審理。
需要的證件主要有: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