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需要什麼手續及證件?
一、再婚需要什麼手續及證件?
在雙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辦理均可。以現在的婚姻登記辦法,在一方户口所在的那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即可。
(一)申請
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藉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二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二)受理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
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
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
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
第一次婚姻關係解除時如果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辦理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第一次婚姻關係解除時如果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再婚夫妻的婚前財產怎麼界定?
我國並未對再婚婚前財產做專門規定,再婚婚前財產的確定和初婚婚前財產的確定原則是一樣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一婚還是再婚,都是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的,辦理登記手續需要提交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户口本,這樣才能夠在當地的民政部門來辦理完畢婚姻登記的手續,才能夠在法律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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