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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暫行條例

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暫行條例

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暫行條例

為培養優秀青年中醫科技工作者,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造就更多更好的中醫科學技術人才,促進中醫學術發展,特設立國家中醫管理局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特制定了《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暫行條例》。

頒佈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8-05-10

實施時間:1988-05-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養優秀青年中醫科技工作者,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造就更多更好的中醫科學技術人才,促進中醫學術發展,特設立國家中醫管理局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

第二條 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資助對象為全國醫藥衞生系統有創造精神和開拓能力的優秀青年中醫科技工作者。資助內容主要是中醫藥應用研究和適當的基礎研究、開發研究及少量軟科學研究課題。

第三條 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資助的課題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選題應圍繞解決中醫防病治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質及對中醫學術發展有較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問題;

2.立題根據充分,在中醫理論指導下,具有新的學術思想;

3.有先進、科學、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

4.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基礎,具有深入開展科學研究的基本條件;

5.研究內容有一定的深度及預實驗基礎,目標明確,可望在2~3年內取得預期的結果;

6.經費預算適當。

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支持邊遠地區的青年中醫科技工作者。

第四條 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資助的方法、步驟為:公開招標、志願申請、專家推薦、單位審核、同行評審、擇優資助、簽訂合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青年中醫科研基金來源於中醫事業費、科技三項補助費及社會捐贈等。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凡年齡在35週歲(含35週歲)以下,有獨立研究能力的青年中醫科技工作者(不包括在讀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請。申請課題只限1個。

第七條 申請人須根據本條例的要求,認真填寫《國家中醫管理局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申請書(合同書)》,經所在單位兩位具有相當於副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專家推薦,所在單位對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的合理性及單位可以提供的基本保證等方面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

第八條 申請書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科研主管部門及局直屬單位審核、蓋章(一式四份),並統一錄入計算機軟盤(一份),上報國家中醫管理局。

第三章 評審

第九條 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課題的評審工作由國家中醫管理局組織進行。評審採取書面送審及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國家中醫管理局根據申請課題的具體情況聘請同行專家評審。評審專家應具有相當於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思想覺悟,認真、科學、公正。

第十一條 參加評審人員對申請書的內容、評審情況及專家評審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國家中醫管理局對申請課題進行復核,並將評審結果通知申請者個人及單位。申請者個人及單位在接到批准資助的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應在1個月內向國家中醫管理局提出,逾期則按評審專家意見執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的管理機構設在國家中醫管理局科學技術司。

第十四條 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每項課題的資助強度平均為2萬元。資助經費不包括外匯,核定後1次撥給,要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青年中醫科學研究基金的開支範圍包括:

1.小型儀器設備及零配件購置;

2.消耗性實驗材料(包括試劑、實驗動物、藥品、標準件等);

3.加工、測試、計算、臨牀觀察;

4.情報資料及參加國內學術交流。

受資助者可在經費開支範圍內支配使用資助經費,但不得用於支付人員工資、獎金、勞保福利、基建及課題需要以外的其他開支。課題完成後的節餘經費,可由受資助者提出使用計劃,轉入新的研究工作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受資助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科研主管部門及局直屬單位負責對受資助者的研究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並在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上給予支持和保證。

第十七條 受資助者每年年終須填寫《國家中醫管理局科研課題執行情況報告表》,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科研主管部門或局直屬單位報告研究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科研主管部門或局直屬單位將報告材料彙總,統一錄入計算機軟盤,報國家中醫管理局科學技術司。課題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及研究方案的重大更改應隨時報告。

第十八條 受資助者在研究工作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並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鑑定。申請驗收鑑定材料連同經費開支情況及節餘經費的使用計劃,經所在單位領導簽署意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科研主管部門或局直屬單位審核後,統一錄入計算機軟盤,報國家中醫管理局科學技術司。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國家中醫管理局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檢查、評議受資助者的研究工作情況,對成績突出者給予表揚。

第二十條 受資助者取得成果的獎勵、轉讓和專利申請,按國家和國家中醫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受資助者未能按預定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者,需及時向國家中醫管理局説明情況。對由於主觀原因造成未按計劃完成任務,又不能及時作出説明並採取補救措施,經費使用不當者,國家中醫管理局將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停止、追回撥款以至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國家中醫管理局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