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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偷拍偷錄的材料能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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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偷拍偷錄的材料能作為證據嗎?

離婚不是一個人的事,協議離婚是需要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而法院判離時就以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為了能夠在訴訟離婚時處在有利的位置下,一些離婚當事人就偷拍偷錄材料來作為證據。那麼法院會怎麼認定呢?是認定有效還是認為這些屬於無效證據。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這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到大家,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一、偷拍偷錄能成為離婚證據嗎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比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但是,如果取證目的已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裏,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再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見,只要不違法,自己拍攝和錄製的影音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後者是法律的新規定,重在撫慰無過錯一方的精神,彌補其精神損失。以往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採取模糊的態度,現在的法律明確了這一點,對無過錯一方是更有利的。在財產損害賠償中,既然賠償帶來的直接損失,又要賠償間接性的損失。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為:

(一)重婚行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二)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行為

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户口、購置住房等等。

(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偷拍偷錄能否成為離婚的證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在自家偷拍偷錄,就可以作為證據。如果是侵入第三者家進行偷拍偷錄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可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以上就是對偷拍偷錄能成為離婚證據嗎和離婚損害賠償範圍的回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對於離婚證據的收集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的索要,最好是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相信他們能夠給您更好的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