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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前需要調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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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前需要調解麼?

起訴離婚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的方式之一,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如果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就必須在開庭前進行調解。這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明確規定。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對此並不是很清楚,因而會問到起訴離婚開庭前需要調解麼?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離婚案件需要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於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衝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衝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

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後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於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着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調解的程序

(一)關於答辯期內調解的規定

根據《關於調解工作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律師應注意,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辯期為滿前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

(二)主持或參與調解主體的規定

根據《關於調解工作的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繫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並有利於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予以確認。

根據《關於調解工作的規定》,有些地區的法院在離婚案件中,設置了訴前調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組織開庭之前,請一些具有相關資歷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這對於促成和解協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上人民調解員訴前調解程序是可以選擇的,而非必須的。因此,是否選擇以上調解程序,根據自身案情掌握。

律師還應注意的是,調解時,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親屬參加。若當事人認為需要不公開審理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不公開調解,法院一般應當准許。

(三)關於調解的方案與內容

調解與庭審不同,調解方案可由調解人員提出,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出,並且,調解方案內容可以超過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允許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條款內容。根據《關於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並將決定計入調解書。

(四)與判決書不同,調解書可以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在調解書中列明擔保人,並交調解書送交擔保人。

(五)根據《關於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意向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開庭前需要調解麼?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對於起訴離婚的案件來説,不僅需要在開庭前進行調解,案件受理之後在立案庭階段同樣需要調解,但進入開庭階段之後的答辯階段仍然需要進行調解。這是因為為了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家庭和睦,調解是一個很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