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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前調解

法律2.34W
起訴離婚開庭前調解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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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前調解這是為什麼呢

調解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必要程序,而且法律有明確規定,需要按法律規定走好程序,做到程序合法。
訴訟離婚是指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離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離婚,或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離婚救濟有爭議的離婚,均須經過人民法院審判裁決。
《婚姻法》第32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進行審理的法定程序。根據《婚姻法》規定,包括調解和判決兩個階段。
1.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訴訟內的調解工作也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達成和好協議,原告撤訴的,人民法院將調解筆錄存卷,訴訟活動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宣告解除。
(3)對調解無效,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不能久調不決,應立即進入判決階段。
2.判決
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包括判決準離和不準離兩種情況,無論何種判決,其標準都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破裂者,准予離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者,不準離婚。判決一經生效,就發生強制性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在一審判決後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於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