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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會庭前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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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會庭前調解嗎?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協議離婚,協議未果可以上法院訴訟離婚,由法院做出判決,雙方可以得到一個公平的結果,從而保障了雙方的合法權益。但是有些情況下,雙方可以做出庭前調解。那麼,起訴離婚會庭前調解嗎?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起訴離婚會庭前調解嗎?

離婚庭前調解時一種特殊解決矛盾的手段,會不會實施要取決案情,庭前調解不是唯一手段。離婚案件庭前調解即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後,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也明確,不進入訴訟便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離婚協議的一種特殊審理方式。 我國法律對婚姻的解除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要件,從而為離婚案件的庭前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離異已經不單單是男女雙方的事,他必然關係到雙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長和教育。在離婚訴訟中,雖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時,對孩子的撫養進行了判定,但由於雙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審中互相指責,有的在判決後互相刁難,有的長期躲避執行並拒付撫養費,有的則設置障礙阻止對方探視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醜化對方形象,破壞父母與子女間的親情,直接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而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於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諒解,使得雙方和好。三是協議便於履行,由於調解是出於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二、庭前調解的現狀和問題的解決

在審判實踐中,一些審判人員不重視庭前調解,對庭前調解存在以下錯誤認識:一是不重視,認為庭前調解可有可無,對離婚當事人調解只是簡單的記個筆錄,走個形式。二是怕麻煩,認為庭前調解中當事人全説些家長理短、婆婆媽媽的生活瑣事,不僅耽誤時間,而且往往調而無果。三是不會調,一些審判人員把握不住重心,覺得雙方都有理,不知道如何下手做工作,導致調解費力不小,效果不好。

針對這種現象,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解決:

(一)、增強調解意識。人民法官是和諧社會的建設者,公平正義的維護者,精神文明的傳播者,面對每一起離婚糾紛,要堅持有愛心、耐心、信心、誠心和公心。

(二)、提高釋法能力。離婚案件庭前調解,需要審判人員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和嫻熟的法律知識。要善於從法律角度看問題,講道理。

(三)、講究調解藝術。調解是一門藝術,不僅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還要綜合運用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等多種學科知識,要善於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決當事人的心結。

(四)、提高調解能力。針對具體要案件,要區分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法,對有和好可能的,應當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冷靜處理法。針對調解中當事人賭氣離婚的現象。如發生爭吵後即起訴的、打了一耳光便鬧上法庭的、説了兩句便回孃家分居的等,此類案件雙方沒有根本性矛盾,調解和好的可能性大,要耐心聽取當事人的發泄,傾訴,等他氣消了後,再進行調解。

2、相互檢討法。針對離婚當事人相互指責對方不是的,如認為對方不關心自己,在與公婆產生矛盾時不為自己説話等,調解重點是瞭解他們的感情基礎,幫助分析對方在生活中的閃光點以及雙方在性格上、為人上、事業上的優點,在矛盾中換位思考,分析不妥言行對婚姻關係造成的危害,促使當事人認清自己的錯誤。

3、親情感化法。針對結婚時間長,生育有子女的情況,幫助當事人回顧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難,走過的歷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發當事人夫妻情意和對子女的親情,讓他們明白將子女帶到社會上,自己肩負的社會責任,離婚對子女的成長的負面影響,從而促使相互和好。

4、親友協調法。主要利用當事人的親戚、知心朋友,來製造一些機會,做些勸解工作,從而化解矛盾糾紛。如説服一方主動認錯,承諾悔改和保證不再重犯,應當給對方一個和好的機會等。

綜上所述,訴訟案情是否會採取庭前調解,是取決於案情的狀況。如果證據確鑿,沒有必要進入訴訟程序。如果案情複雜不適合調解,還是要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起訴離婚會庭前調解嗎?這要取決於案情的狀況,庭前調解不是唯一手段,而是一種特殊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