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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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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有時候,我們身邊會發生這樣一件事:夫妻雙方有一人或不履行家庭責任,或兩人在許多方面產生分歧,至此不得不申訴離婚。但有些人可以宣告婚姻無效,這與大多數情況下的離婚不同。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我們來看一看。

一、宣告婚姻無效的含義

宣告婚姻無效指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程序,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即認定為自始不存在。自實行無過錯離婚之後,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便很少發生,但在大多數州,仍可以下列理由而宣告婚姻無效:歪曲事實或欺詐、隱瞞事實、無法達成共識、拒絕或無能力履行婚姻義務等。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1]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的四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我國對於婚姻這方面,有規定法定結婚年齡,也規定不允許近親結婚。以上四種便是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既然結局是宣告婚姻無效,不如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按照法律的規定,等晚點再開始這段婚姻,或者是不開始這段婚姻。這才是對自己負責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