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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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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在婚姻關係當中如果發生矛盾的話,在通過向法院訴訟的過程當中,才發現自己的婚姻其實是無效的,也就是説婚姻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自己的一些合法權益也在婚姻關係當中是得不到保護的。在下文當中小編又詳細就大家介紹一下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一、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相關知識

1、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2、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製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製血親沒有血緣關係,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製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3、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當事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規定這是禁止結婚的,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4、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三、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10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係無效”列。而婚姻關係無效的法律後果,儘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1、刑事責任

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2、民事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鑑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誌着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在我國婚姻法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針對重婚的,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或者是近親屬關係的等四種原因,都不支持婚姻關係。另外,如果當事人有重婚的這種行為的話,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標籤:無效 婚姻 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