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宣告的受理機關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宣告的受理機關有哪些?
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記機關並沒有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力。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宣告婚姻無效與其他民事訴訟案相比有哪些不同?
法院在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上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説,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宣告婚姻無效也是需要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請才可以實施的行為,而且宣告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無效的婚姻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對於公民來説如果想要享受到婚姻法帶來的相關權利,那麼在結婚時就要看雙方是否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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