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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具體有哪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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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具體有哪些原因

婚姻無效的原因也可以看做是婚姻無效的具體情形,一般來講,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導致無效。此時,對雙方當事人來講是可以解除婚姻的。那麼你知道無效婚姻具體有哪些原因嗎?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一)男女雙方不是出於自願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婚姻成立條件。因此,無婚姻作為能力的人,由於根本不能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關係無效。第三人的包辦或強迫、一方當事人的干涉,由於違背了當事人意願,婚姻關係也無效。另外如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結婚證,而另一方全然不知,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實質內容。上述都是當事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結合,我國婚姻法把結婚決定權完全給當事人,只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雙方自願登記。

(二)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允許自然人結婚的最低年齡,在確定年齡界線是基於人的自然性和社會性而確定的。《婚姻法》第6條規定:“法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於鼓勵”。當事人沒有達到法定年齡,其婚姻關係無效,如果是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則形成非自願結婚規定的部分競合。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法定婚齡的上限。

(三)近親結婚

禁止近親結婚是全世界各國婚姻法的立法通則,《婚姻法》第7條中規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規定仍是根據人類遺傳科學和社會倫理道德而規定的,各國均有類似規定。

關於直系血親,一般認為包括自然血親和法律的擬製血親,法律擬製血親可以解除,在他們之間是否可以結婚,婚姻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血緣聯繫的最親近的親屬。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聯繫的親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同出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的親屬。它包括以下幾種:

1、弟姐妹,包括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並無血緣聯繫的異父異母兄弟姐妹),他們是同源於父母的兩代以內旁系血親。

2、叔與侄女,姑與侄子,舅與甥女、姨與甥。他們是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輩分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他們是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輩份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禁止近親結婚,即在於優生優育,又在於倫理道德,擬製血親可以解除,但先前在人民羣眾中形成的“親屬”影響並不馬上消除,在倫理道德的約束下,仍應禁止結婚。

(四)重婚

在《婚姻法》第10條中規定,《婚姻法》第10條總結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重婚在社會中十分複雜,屬於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現象。我國婚姻法把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都是兩個婚姻關係的重疊,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是對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的違背,都是無效的婚姻。事實重婚從事實婚姻中來,在1994年2月1日頒佈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後形成的事實婚姻關係將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

(五)未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見,登記程序是我國結婚的法定程序要件。

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因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無論其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婚姻關係仍然無效。

雙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沒有持有關證件證明,而又進行了登記,是否能成立有效婚姻,可以分兩種情況:

1、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則可以成立。程序上的違法不應該影響婚姻成立。新《婚姻法》在此增加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應當包含了前述情況;

2、結婚登記時,程序不合法,實體要件也不符合,在“補辦”時實體內容已合法成立,應該重新登記。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上述五種,具體的內容大家不妨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要是你覺得小編整理的內容,還不能夠解開你的問題,建議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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