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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是什麼意思,其文書的範圍是什麼

法律2.7W
強制執行公證是什麼意思,其文書的範圍是什麼
強制執行公證是什麼意思,其文書的範圍是什麼
1、所謂強制執行公證,即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民間撫養、贍養協議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特殊公證活動。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後,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公證債權文書中所規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即有權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不需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依據《聯合通知》第2條的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