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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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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通過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領取的結婚證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當然,我國民法典也提出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如果屬於無效婚姻,一方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關係。那麼,現實生活中那些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那些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有權提出婚姻無效的當事人都有誰?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無效婚姻中財產怎麼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較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為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結合相關法律知識,小編告訴了大家那些婚姻屬於無效婚姻。根據民法典規定,構成重婚、近親結婚、與患有嚴重疾病者結婚等都屬於無效婚姻範疇。作為重婚當事人的近親屬及村委會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後,針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標籤:婚姻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