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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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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我們在生活中解決任何問題不能感情用事,在法治社會中,要利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自己的問題,問題有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離婚問題也要走法律程序,那哪些情形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哪些情形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概念是我國2003年新《婚姻法》中才出現的,對於哪些情形才屬於無效婚姻呢?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婚姻:

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或形成事實婚姻的;

2、未到法定婚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即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二、無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哪些情形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法律可以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生活中遇到種種問題需要依靠法律來解決,包括離婚問題也要依據婚姻法來解決,確保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

四、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標籤:無效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