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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嗎?

結婚1.82W

脅迫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嗎?

在封建社會中國是一個婚姻靠父母之願,媒妁之言來決定的,100多年前西方的思想進入中國後,我們覺得婚姻需要自由,結婚的是我們個人,但100多年過去了,現在的中國還是存在這樣的脅迫。那麼,脅迫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嗎?

不屬於無效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

2、須有脅迫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屑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脅迫行為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煙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申請撤銷具體程序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脅迫結婚,屬於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如果你情況比較複雜,本站也提供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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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婚姻 脅迫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