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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

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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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態不是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實踐中還有可能出現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情況,當然也只有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那具體來説,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民法典》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二、誰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雖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婚登記又具有確認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確認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

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構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

(一)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現實中,並不是當事人認為婚姻無效就是成立的,此時需要經過專業機構的認定宣告之後,我們才能認定一段婚姻是無效的。至於屬於無效婚姻的情況,上文已經做出了介紹,具體包括四種情況。要是各位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無效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