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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情形

結婚2.07W

婚姻無效是指違背法律所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當事人雙方自登記之日起就始終不產生夫妻關係。有下列情形的,其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重婚不僅違反婚姻法,可能還違反刑法,構成重婚罪,重婚的當然無效。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樣的婚姻自然無效。婚姻登記機關在確認當事人的婚姻無效時,當事人還未未到法定婚齡的,此時婚姻無效。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有效。

有權向法院對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宣告的製圖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的範圍:

(1)當事人重婚的,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未達婚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無效婚姻只針對已經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宣告無效,事實婚姻不屬於宣告無效的範圍,無效婚姻的無效是相對的,無效的原因消除後,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已經轉化為有效。婚姻無效只有向法院申請,通過訴訟程序才能宣告確認成立,當事人自己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無效的情形僅限於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的三種情形。

標籤:婚姻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