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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法規定的准予離婚的情形

離婚1.69W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支持離婚的情形有以下15種: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患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法規定的准予離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