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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成立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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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成立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或者特殊情況,婚姻關係中存在着一種無效婚姻。很多人不清楚無效婚姻的種類包括什麼。因此本篇文章為大家總結和整理了相關的資料和信息,為大傢俱體解説婚姻不成立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閲讀!

一、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係產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二、誰是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並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無效的人都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根據不同的情況,法律對於申請無效的主體做了相應的規定: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法院何時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結婚時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依然存在這些情形。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的情況下,婚姻被認為有效。婚姻法規定的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經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問題,不能宣告婚姻無效;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如果通過親子關係的否定,證實不存在血緣關係,也不能宣告婚姻無效,但是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可能消失或者改變;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請之時治癒的,也不能判決婚姻無效;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是申請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法院也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四、判決婚姻無效後財產的分割

如果婚姻被判決無效,雙方就屬於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是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的除外。

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應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這裏的財產範圍應當不同於離婚時財產的範圍,這裏的財產範圍應當僅指為了共同生活雙方或者單方購買的各種財物,包括房屋、傢俱、衣服等等。而一方尚存的存款、公司收益、股權收益等,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保護合法的婚姻,因重婚而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下,要考慮一方或者雙方的合法配偶的合法權益。因為這種情況下,一方出資的一半屬於他的合法配偶所有,應當准許合法配偶取回。

五、判決婚姻無效後子女撫養

即使夫妻婚姻無效,他們的子女也被認為是婚生子女,這是國際通例,也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這種情況下的子女撫養問題參照離婚時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即《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六、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的情況下,申請婚姻無效的時限

為了維護社會關係、法律關係的穩定,在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的情況下申請婚姻無效,法律規定了一定的時限,超過這一時限,法院不能判決婚姻無效。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種情況下申請婚姻無效,不應超過一年的期限。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及判定有疾病不適宜結婚等情形被規定為無效婚姻。如果婚姻關係是無效的,那麼相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希望上述文字對您理解無效婚姻有所幫助!

標籤:無效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