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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遺棄行為如何處罰?

治安處罰法遺棄行為如何處罰?

我國的福利院每年都會收留大量的棄嬰,這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關注的問題。父母本來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將患病的嬰兒拋棄的行為,不僅受到道德的譴責,這也觸犯了法律,我國的治安處罰法和刑法都有相關條文,那麼,治安處罰法遺棄行為如何處罰?下面小編就給大傢俱體做個介紹。

一、治安處罰法遺棄行為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2、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二、遺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遺棄子女觸犯了刑法中的遺棄罪。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由此可見,對於尚不構成犯罪的遺棄嬰兒的行為,父母會受到治安處罰管理法的制裁。按照治安處罰法遺棄方面的規定,行為人可以被處以五天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這算是比較輕的處罰的,如果被遺棄的嬰兒發生嚴重人身傷害,行為人還可能面臨被判刑的風險,這時就涉及到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