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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如何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如何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兩人或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共同行為具的特點:第一,主觀方面,各個主體都有共同的故意。第二,客觀方面,主體上必須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起主要作用,是指組織、策劃、領導、指揮的人,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比照處罰最輕的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起輔助作用的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教唆,是指以勸説、煽動的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脅迫,是指用威逼、強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誘騙,是指用引誘、欺騙的方法,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即可處罰,即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全是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為人是以作為還是不作為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為條件,互有聯繫,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共同犯罪與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一樣,在數量上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必須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就單位而言,單位所犯的必須是刑法中明確規定可以由單位實施的犯罪。再者,共同犯罪的主體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單位,還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