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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妨害交通如何處罰?

一、治安管理處罰妨害交通如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妨害交通如何處罰?

第二十三條【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和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條文釋義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是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擾亂,是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進行干擾和破壞,從而影響其工作正常進行。擾亂行為既有暴力性質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質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①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砸辦公用具、物品、門窗等物,毀壞文件材料等。②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工、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①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起鬨、鬧事、辱罵。②擅自封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③佔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他工作場所。擾亂行為必須造成一定的社會後果,即“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如有的被辭退的違紀職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無理糾纏,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屬借醫療事故在醫院大吵大鬧,不聽勸阻,致使醫院的醫療工作受到影響。構成本行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即未造成停產停業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為人的擾亂行為經有關人員勸阻後,停止擾亂行為,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則可不予處罰。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擾亂社會的交通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不僅會影響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的治安和秩序,那麼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那麼處罰的具體標準會根據當事人涉案的具體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