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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是怎樣的?

在很多人眼裏,遺棄孩子、老人或者其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行為只是家庭內部的行為,雖然觸碰道德底線但是總歸只是自己的事情。事實是怎樣?在我國,遺棄行為是觸犯法律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犯遺棄罪的可能面臨最高五年有期徒,同時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規定,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來看一下對於遺棄治安管理處罰法會做出怎樣的處罰?

遺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遺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二、對遺棄進行處罰的機構及其責任

責任主體:治安管理支隊;處罰類型:行政處罰

行政主體的責任:

1.立案責任:發現遺棄行為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三、延伸:其他法律對於遺棄的規定

1.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其他法律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從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從以上小編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對於遺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是五日以下的拘留,當然,特殊情況下也會不拘留僅給予警告,比如説涉及到尚在哺乳期的婦女。總而言之,我們應該明確的是,遺棄家庭成員不是我們家庭內部的事情,而是一個有惡劣社會影響且被法律所禁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