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醫院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新生兒醫院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新生兒改名字可以拿着出生證、父母雙方户口簿、身份證、準生證、結婚證到派出所上户口,然後在派出所户籍處改名字,出生證上的名字就是寶寶的曾用名了。已經上了户口,拿着出生證、父母雙方户口簿、身份證、準生證,直接到户籍所在的派出所更改名字即可。具體情況下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母寫申請),紙張採用a4紙,鋼筆書寫,註明“改名後,所有法律責任及後果由本人自己承擔”字樣。
2、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社區蓋章,未成年人還在讀書的由學校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判決書/協議書)、小孩出生證複印件到現場簽字。
4、年滿16週歲的需要社區民警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人要到場採集信息。
5、户口本、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二、改名字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監護人申請變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給予更改。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應當經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十八週歲之前,想要改名字的市民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十八週歲後的則由本人提出申請,但也不是想改就能改。
新生兒在出生後上户口時,可以根據規定的程序來辦理更改名字,但也需要符合條件,對於姓名的認定不是隨意更改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來處理,特別是提交有關材料時,需要真實有效,避免公安機關審查不通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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