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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有房產,有存款如何執行?

一、被執行人有房產,有存款如何執行?

被執行人有房產,有存款如何執行?

首先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再執行房產。而且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麼自然是可以對多餘出來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的。如果是債務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慮了,並且很可能法院不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上法律規定的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此種“必需”就應當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為了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對該房屋進行相應的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據此精神,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唯一處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的方式,把被執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夠執行的房產,進行執行,執行後剩餘的錢款能夠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於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後進行處理。

二、強制執行的費用是多少?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費用如下:

(一)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在10000元以下的,每件需繳納50元;

(二)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1.5%繳納;

(三)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50萬元-50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1%繳納;

(四)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500萬元-100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0.5%繳納;

(五)申請強制執行金額、價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需按照0.1%繳納;

(六)申請強制執行沒有執行數目、價額的,每件需繳納50元-500元的費用。

如果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的話,可能就不會被強制執行。在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如果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就是50元的執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