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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

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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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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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產生問題,有的是因為家庭生活需要而形成的,有的是因為夫妻一方個人行為引起的,如侵權行為。如何區分夫妻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一直是執行實務中的難點。本文將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和闡述。

一、債務性質的認定。執行中,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義務負擔人可能為夫妻雙方或夫妻一方,若夫妻雙方為義務的共同負擔人,執行時自然以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雙方的各自財產分別執行。

二、不同夫妻財產製情況下可執行財產範圍的界定。在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可供執行的財產為被執行人和其配偶的全部財產,因為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之債,負有連帶義務的夫妻各方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但實際操作中較難處理,可執行財產的範圍很難把握。筆者認為,這類案作執行不僅可以執行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且可以全額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但不應執行夫妻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夫妻另一方的追加執行。筆者認為,法律及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另一方理應對配偶借款及被訴的事實知情,其未出庭主張權利,應視為其對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承認。若債務發生在被執行人婚姻存續期間但執行時被執行人已離婚,執行中應將被執行人原配偶追加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至於被執行人利用離婚逃避履行債務,可告知申請人行使撤銷權,另行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離婚時對財產分割的協議。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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