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是如何執行?
一、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是如何執行
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是屬於數罪併罰的一種。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刑法》第七十條中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刑法》第七十一條中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處罰中有有期徒刑、管制怎樣合併執行?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或分別被判處拘役刑和管制刑,應當如何數罪併罰,刑法並未明確規定。針對此種情況,應當採取吸收原則。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行刑罰,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適用附加刑與主刑並罰時的併科原則。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個不同刑種,不適用同種主刑之間並罰時的限制加重原則。吸收原則的範例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為不同刑種,這三種刑種合併執行時即是最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這種並罰方法對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並罰時是最有力的借鑑。刑罰的最終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較易改造。並罰時採取吸收原則能較好地體現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功能。
三、有期徒刑與拘役如何並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同種有期自由刑的並罰,但對不同種有期自由刑如何並罰未作具體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三)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最後,適用於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的犯罪分子應當屬於犯罪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比較大、對社會危害大。根據不同的實際情節進而來確定不同的數罪併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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