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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鄰居需要負責。物業公司在履行了物業管理服務後,業主應當履行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漏水是相鄰方所致,維修亦需要相鄰方的配合,如因相鄰方的漏水造成自己財產損害,可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

漏水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1、開發商的責任在保修期內,如果不是人為原因造成的漏水,開發商要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第(四)款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物業的責任漏水肯定不是物業造成的,但如果物業在這裏面有疏於管理的情況,或是出現了問題後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出現了更嚴重的問題,那麼物業要承擔責任。前者比如樓房公共管道堵塞,雖然不是物業乾的,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如果沒做到,那就可以追究其相關責任人;後者比如樓上違法裝修,物業未制止,那麼就可以找物業要求賠償損失。

3、公平責任對於已過保修期的房屋,各方當事人無過錯(或無證據證明其過錯),如因防水層自然老化,此時維修費用根據實現情況,由當事人分擔,一般為一人一半。

房屋漏水的責任劃分就是按照以上三種不同情形來討論的。明白好了責任方,就可以進行相關的整修了,辛苦買了房,只有解決所有的問題才住的安心。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通行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城市購買樓房進行居住,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樓房中業主與業主之間的問題的處理,保護自身的權益。